租赁住房提取
来源: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17-01-12
提取要件(审核原件并扫描电子档案):
1、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税票或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房管部门出具职工家庭工作地无自住住房证明原件,当年开具的证明当年有效;
2、身份证、银行卡、提取申请表;
3、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另提供婚姻证明;
4、如委托单位经办人提取的,出具书面委托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业务限制:
无住房公积金未结清贷款,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间隔需在12个月以上。
提取额度限制:
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前账户余额。职工租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已支付房屋年租赁金额,且不得超过最高提取限额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