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基数调整及比例调整
来源: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17-01-10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年度六月应发工资加上经人事部门核定批准部分作为新申报缴存基数;

2、企业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3、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其缴存比例;

4、新参加工作的、调入的职工应从单位起薪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为当月应发工资总额;

5、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州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17年甘孜州的缴存个人和单位的月缴存额分别不得高于2255.76元;不得低于甘孜州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最低月工资标准。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石渠、色达、理塘、稻城等四县个人和单位的月缴存额分别不得低于75.00元;其他各县个人和单位的月缴存额分别不得低于69.00元。缴存比例最高为12%,最低为5%。同一单位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所需资料:

(一)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1.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审批表;

2.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清册;

3.年度工作目标奖等收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审核表(财政拨款单位)。

(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

⒈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

⒉单位要求降低缴存比例报告;

⒊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的同意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决议或报告;

⒋单位上年(或上季)财务报表。

(三)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

⒈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

⒉单位要求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报告;

⒊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的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或报告;

 ⒋单位上年(或上季)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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