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补缴
来源: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17-01-10
汇缴:
1、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后,可进行公积金汇缴登记。
2、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
补缴:
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
1、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从甘孜州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时间(1999年1月)起补缴;1999年1月之后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额可根据当地以前年度缴存情况酌定;
2、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
3、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4、单位合并、分离、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欠缴的;
5、缓缴、漏缴的;
6、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所需资料:
(一)个人补缴
1.个人补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批表 ;
2.补交相关文件依据。
(二)单位集体补交
1.单位补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批表;
2.补交相关文件依据。